讀者王先生說,他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錄用通知,讓他去該公司做程序員。但是這家公司要求他一次簽訂5年的合同,他擔心如果提前離職,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,還可能面臨競業限制的風險。
專家指出,對於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,《勞動合同法》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。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,是「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」,對於一般員工,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;其次,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,就是「不得超過二年」;此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並不是單方面的,單位也要為此履行義務,就是要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」。 |